水域遊憩活動如何開放 民間籲規範前透過公聽會討論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交通部表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係為保障遊客安全,授權交通部觀光局訂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該辦法立法意旨為「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為維護遊客安全授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可「規劃限制」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此外,為朝水域開放目標邁進,海洋委員會近年亦已完成「危險海域劃設原則之研究」及「風險海域劃設與管理策略研擬研究」等相關研究報告,研擬各級風險海域對應之管理策略,可供相關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參考。

交通部觀光局在111年4月22日召開「開放政府第111次協作會議」,邀請本議題提案人、附議人、內政部、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沈教授建全、尤教授若弘、國立成功大學陳教授璋玲、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方教授凱弘、水中運動協會及台灣海洋環境教育推廣協會等專家學者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研討,並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如何讓利害關係人參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為會議核心主題。

 

針對當日會議核心主題,與會者多數認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在訂定規範前,可透過會議或公聽會等討論方式,邀請專家、水域使用者、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參與討論,並於規範訂定後進行滾動檢討,避免相關規範出現不符水域發展使用需求之情形發生。

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的權責分工主要為三個部分,包含10個國家公園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13個國家風景區由風景區管理處管理、22個縣市轄內水域由各地方政府管理。未來交通部觀光局在發展多元水域遊憩活動並兼顧水域遊憩活動安全下,持續會同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滾動檢討相關管理公告,朝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方向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