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網購海外食品未查驗不可販售 違者最高罰3百萬罰鍰

近年來出國旅遊風氣盛行,許多人會攜帶特產食品回台;或透過網路向海外賣家購買國外限定的食品,再加以上網標售,但食藥署表示,此舉可能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藥署指出,無論是否為自行攜帶入境、網購,若超過免驗範圍而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有販售之行為,則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可處以新台幣 3 到 300 萬元之罰鍰。

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但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辦理免驗:食品及相關產品僅供自用、價值低於一千美元、重量為 6 公斤以內;瓷製餐具或廚具僅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不超過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但數量僅有一件;膠囊狀、錠狀食品僅供自用,每種不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食品添加物重量 1 公斤以內(香料限200公克內);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重量 1 公斤內;中國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不超過1.2公斤。

食藥署提醒民眾,勿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也不要購買外包裝無中文標示之違法食品。若發現有違法或有疑慮之食品,可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或洽詢各地衛生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