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稅另作他用?觀光局:善用機場服務費分配預算運用

法院預審中心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出爐,竟發現機場服務費有一半被拿去做觀光發展基金、國內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名不符實,正當性不足,建議廢除觀光發展基金。有網友表示、「這根本是懲罰出國的旅客!」機場稅又稱機場建設費、飛機乘客離境稅。我國原是民眾出國前要到機場辦理機場稅繳交,自1999年4月1日起隨票徵收,並自2015年5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 500 元,2 歲以下免付。根據立法院預審中心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顯示,機場服務費一年約收116億餘元,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分得58億餘元最多,桃園機場公司45.5億餘元,民航局12億餘元。

但報告顯示、民航民航基金106年度勞務收入12億餘元,主要來源是機場服務費,該費用是向松山、台中、高雄等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每人收取500元,做為國際機場建設發展之用,但因另訂五成比率挹注其他基金,等於是要國際航線出境旅客負擔建設國內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也就是說,出境旅客並未使用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提供的服務,卻要求共同分擔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桃園機場公司表示,桃園機場公司分得的45.5億元機場服務費後,進行機場維護,但每年的營餘中,有六成五要給民航局(82%)及桃園市政府(18%),也就是每盈餘100元中,桃機只能留35元建設機場,餘65元依比例,民航局可拿到53.3元,桃園市政府11.7元,現桃園機場有多項工程正在進行,該筆費用根本不敷使用,公司須另籌措經費。民航局說,當初政府是為了發展觀光,才修法將機場服務費分給觀光局,原分配比例是觀光局六成,民航局四成,去年調高機場服務費從300漲到500,同時調整比例,觀光局與民航局各五成。對於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建議,民航局則尊重。

而針對此事,觀光局今(20)日也發表聲明:為發展觀光事業及改善機場服務,政府於「觀光發展條例」立法,條例明訂觀光局得徵收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至機場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分配方式,則列於「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因此,觀光發展基金於88年奉行政院核准設立時,觀光局即依法收取機場服務費。

觀光局更進一步表示、機場服務費分配在觀光發展基金,用以辦理國內外觀光宣傳、活動推廣及產業輔導等,加上中央與地方協力,終能使來台觀光人數逐年大幅成長至104年突破千萬之佳績,並創造4589億觀光外匯收入,為社會大眾帶來公共利益。因此,觀光發展基金收取機場服務費並無名實不符,確實有助於臺灣開拓國際觀光市場,吸引國際旅客來臺,進而增加國際航班的起降,連帶提高機場之使用率及起降費用收益。觀光發展與建設機場實屬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