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買賣免徵營業稅 促藝術市場加溫適用範圍擴大

文化部與財政部達成共識,今(19)日宣布,從今天開始,畫廊業者與買家在展覽期間下訂貨簽署購買意向書,展後完成交易可免徵藝術品營業稅,而畫廊可提出權年度的展覽計畫,或將全年的數檔展覽1次性申請,皆可列入減免稅範圍。

為促進藝術品創作及交易市場流通,文化部和財政部達成共識,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授權的減免稅規定下,擴大藝術品展覽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適用機制。即日起,畫廊業者在自營空間或參加展會舉辦展覽,買家在展覽期間下訂、簽署購買意向書,展後完成交易都可免徵藝術品營業稅。此外,畫廊可以提出整年度的展覽計畫,或將整年的數檔展覽做1次性申請,皆可列入減免稅範圍。
▲文化部與財政部達成共識,今(19)日宣布,從今天開始,畫廊業者與買家在展覽期間下訂貨簽署購買意向書,展後完成交易可免徵藝術品營業稅。(圖/文化部提供)
▲文化部與財政部達成共識,今(19)日宣布,從今天開始,畫廊業者與買家在展覽期間下訂貨簽署購買意向書,展後完成交易可免徵藝術品營業稅。(圖/文化部提供)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感謝財政部、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召開多次協調會議,共同討論稅賦減免的機制作法,近日已達成共識,考量業界藝術品交易的實務流程,針對藝術品銷售的展覽,畫廊可提出全年度的展覽計畫,或者將一整年的數檔展覽做1次性申請,皆可列入減免稅範圍。
鄭麗君指出,有些展覽活動如藝博會通常只有3到4天展期,未來只要買家在展覽期間有表達交易的意願,而且畫廊業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展覽期間買家針對某件藝術品有訂購單、購買意向書、訂金匯款或其他可供查證之證明文件等,在展後才完成藝術品交易,畫廊業者都可以申報免徵營業稅。
文化部表示,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性質是屬於消費税,為鼓勵藝文消費,文化部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訂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在台登記立案的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4類型文化藝術活動,業者最遲須於活動開始1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提出申請,經文化部、財政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組成「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每月開會審查。獲審查通過的業者,持文化部審查結果公文,向各地國稅局等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減免稅。
文化部將於近日偕同公協會辦理說明會,讓業者更加瞭解藝術品銷售免徵營業稅的申請程序,鼓勵並輔導業者提出申請。